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仲裁工作,及时、合法、有效地处理机动车维修业相关争议, 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杭州仲裁委员会简易案件仲裁规则》和 机动车维修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仲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机动车维修业争议是指由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引起的纠纷或争议。
     第三条、已经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机动车维修业争议案件,均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四条、杭州仲裁委员会设立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仲裁中心,办公地点设在杭州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
     业协会,具体承办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仲裁案件。仲裁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业争议仲裁案件一般适用《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争议标的在20万(含20万 元)以下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杭州仲裁委员会简易案件仲裁规则》。标的在5万元(含5万 元)以下的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配件交易仲裁案件,可以适用《杭州仲裁委员会简易案件仲裁规则》,并可 以减收仲裁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业争议案件可以书面形式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具体审理方式由仲裁庭根据案件 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杭州市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仲裁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审理和裁决等规则条款 按照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仲裁中心设立《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仲裁专业仲裁员名册》,专业 仲裁员由仲裁中心提出意见报杭州仲裁委员会聘任。当事人可以在《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 裁员,也可以在《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仲裁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原则上 从《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仲裁专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在专业仲裁员无法满足办案需要时,也可以从《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九条、标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配件交易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 际情况,核定该派出仲裁庭的收费基数,超出基数的,可以给予派出仲裁庭工作人员超出部分20%的奖励。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业仲裁案件,使用杭州汽车交易仲裁院按年度编号,具体程序由仲裁中心结合机动 车维修业实际制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能全部或部分交纳仲裁费用,提出减免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符合条件 的,由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仲裁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审批表,送杭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审核, 报秘书长决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业仲裁案件结案后,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仲裁中心办案秘书应当在两个月内 将案卷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的案件,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仲裁中心办案秘书应当填写《杭州仲裁委员会案卷归档 审批表》,送杭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处审查;审查同意的,送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向档案室移交存档。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与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杭州市汽 车维修行业联合会、杭州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沟通与协调,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切实 解决当事人间的争议,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商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解决。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负责解释。